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世业洲旅游发展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世业洲旅游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仁明,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伟,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明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镇江世业洲旅游发展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玉宽
审 判 员 谢 铭
审 判 员 姜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 记 员 何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