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91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6202303U,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明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苏0583民初4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49500元。(履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青阳路支行,卡号:62×××19)被告需按时履行,如逾期或未足额支付的,被告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且原告可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存在其他规避执行情形,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2.2020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苏E×××**、苏E×××**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若需对上述车辆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由此造成车辆解封等不利法律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
3.2020年11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4.2020年12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5.2020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6.2021年1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7.2021年1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8.2021年2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9.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无不动产。
10.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未在注册地。
11.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5019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55019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切实履行,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缀成
审 判 员 陈志成
审 判 员 陈 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钟 君
书 记 员 周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