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1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73492F,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继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后小兰、袁亮,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6202303U,,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徐根生,男,195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张小林,女,195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2004514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工业开发区锦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根生。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根生、张小林、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苏0583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654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6541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168950元;三、被告***、徐根生、张小林、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若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昆山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质押物(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30000万元)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昆山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14元,公告费990元,鉴定费58000元,合计183804元,由原告负担60754元,由各被告负担123050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206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22060元缴纳至本院,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990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黄孟银直接交付第三方的鉴定费58000元,由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因被五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根生、张小林、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未能投递到五被执行人。
2、2020年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根生、张小林、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五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各被执行人无上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查阅关联案件,2019年12月3日,本院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根生、张小林、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徐根生名下有一套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新村××楼××室不动产,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查阅关联案件,2019年12月11日,本院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根生、张小林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开户信息。
5、2020年2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本案被执行人***、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本案被执行人徐根生、被执行人张小林限制高消费。
6、经阅卷,本案执行所依据的(2018)苏0583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在审理阶段系公告送达。
7、2020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20)苏0583执1065号公告,拟拍卖被执行人徐根生名下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新村××楼××室不动产用于清偿债务。
8、2020年4月8日,被执行人徐根生到庭,称其系被执行人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倒闭,表示愿意配合本院执行,并向本院依法申报了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本人名下的财产,申报的财产情况与本院查明的情况基本一致。
9、2020年5月6-7日,本院对五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0、2020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张小林向本院申报了财产,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11、2020年5月29日,被执行人徐根生对本院将依法拍卖其名下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新村××楼××室不动产提出异议,理由系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进行法律释明(张小林担保书签名经鉴定与其本人签名不一致),建议对(2018)苏0583民初5324号案件依照相关规定立案复查再审。
12、2020年6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民申108号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徐根生、张小林、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组成合议庭对本院原判决进行审理。
13、2020年6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根生、张小林、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其他结果同第一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14、2020年8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60元,扣除执行费84233元,余款15827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
15、2020年8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833000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5827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徐根生名下不动产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另案复查再审,在再审结束前不宜进行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根生、张小林、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五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根生、张小林、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王缀成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