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昆山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申10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5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工业开发区锦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200451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彩堂,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礼斌,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73492F。
法定代表人:李继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国潼,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620230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孟银,女,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审第三人:武建彬,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再审申请人***、***、昆山龙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孟银、原审第三人武建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冬冬
审 判 员 周 军
审 判 员 钱 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韦 唯
书 记 员 冯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