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终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世业洲旅游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仁明,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10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镇江世业洲旅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世业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8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樊华勇
审 判 员 孙 毅
审 判 员 葛荣贵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亮亮
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