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卢民初字第54号
原告河北神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卢龙县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神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卢龙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神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神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徐 胜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