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神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神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神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420号碧水青园16-1-203。
法定代表人:丁春秀,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继程,男,1973年10月16日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河北神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223民初3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2015年5月18日上诉人与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签订了“2015通信工程服务商采购框架协议”(管辖接入施工),业务范围根据合同9.2条第2款:唐山业务区管辖接入类,乙方承揽市区、滦县、乐亭、海港、丰南范围区域业务,份额3%-5%的规定,滦县只是施工的一个点,不能以点面,更不能看两被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两被上诉人如因本案提起诉讼,应向上诉人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或工程建设单位即合同履行地联通唐山市分公司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受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位于河北省滦州市范围内,故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翠霞
审判员  牛 倩
审判员  吴 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