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1230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神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碧水青园16-1-203。
法定代表人:丁春秀,任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州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唐山市滦州市滦河路南燕山大街东交汇处/div>
负责人:刘涛,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神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涛
审 判 员 王小芬
人民陪审员 刘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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