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荆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荆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村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某某、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7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仪,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荆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中双,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社长:潘满棉。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素雅,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上诉人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荆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原审第三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广州市荆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4元,减半收取247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姜欣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全欣
书 记 员  周英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