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荆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荆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大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荆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凰北横路206号1122房。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大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龙塘107国道西侧龙工街冷冻保鲜厂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齐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韵,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荆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荆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大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大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27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荆某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出票人东莞市鸿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鸿景公司”)的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应当追加出票人为被告,荆某公司亦申请将鸿景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票据纠纷属于涉恒大集团案件,应由本院集中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齐公司以其经背书受让取得鸿景公司向荆某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荆某公司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据此,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现有证据显示,荆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尽管荆某公司主张案涉票据出票人鸿景公司为恒大关联企业,但由于大齐公司在本案中并未起诉要求鸿景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不属于本院集中管辖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荆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荆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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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筱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倩因
郑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