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11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荆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凰北横路206号11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896190。
法定代表人陈刚。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广州市荆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435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9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向广州市荆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3617元及利息(以拖欠工程款为本金,自2016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3000元,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市荆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费359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属于财产线索,但该财产线索经查无法执行。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119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蓝 江
审判员 黄远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毛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