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执236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六区46号3**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28号A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金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以上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作出(2022)辽0202民初1306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本院依法查封额被执行人名下辽BC××**车辆,申请人如需续行查封需在到期日前15日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逾期申请造成解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通过以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