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站民二初字第00052号
原告大连金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某,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营口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
原告大连金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自动履行,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金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即1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