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某某某某天红色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52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05027857XK,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天红色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3545722410,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许万**。 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扬州******天红色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苏1023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337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73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7月12日、8月4日、9月1日、10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反复查询,其银行账户无余额,本院采取轮候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2021.5.58-2022.5.27)。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 3、本院于2021年5月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在本县有不动产; 4、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债务,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保全查封了其位于*****镇团庄村养生园内的苗木、办公楼等财产(查封期限2019.1.8-2022.1.7),目前尚未处置。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限期内提交评估申请及预交评估费,以便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但申请执行人一直未予回应,本案无法处置上述财产; 6、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经向其所在的团庄村村委工作人员了解,被执行人未实际经营,找不到其法定代表人下落,该公司还拖欠村里相关费用一直未结清。现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本案案款1337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7393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电〔2018〕552号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轮候查封案件、流拍案件结案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本案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本案保全、执行中冻结、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需在控制措施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续冻申请,逾期不提出导致财产脱控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案执行费17944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葛海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