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1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宝民初字第1525号
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1468元,减半收取107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万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