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p t ; f o n t - w e i g h t : b o l d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2481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2月22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131XXXX****XXXXXXX。被告: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454。法定代表人:张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马 越 二〇一九年九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