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执1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陕西天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西安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
被执行人: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某,西安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苏某,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侯某,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宇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曹某、苏某、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陕西天宇物流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观歌中小企业助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957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39808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5001元。被执行人西安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曹某、苏某、侯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金平县红河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额度11668000元)。申请执行人暂未申请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前往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户;冻结被执行人侯某名下车牌号为×××号、×××号的车户;冻结被执行人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号、×××号、×××号、×××号、×××号的车户;冻结被执行人曹某名下车牌号为×××号、×××号、×××号、×××号、×××号、×××号的车户,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侯某名下位于西安市××区(合同号:Y14099854)、位于西安市××区(合同号:Y14052150)共计2套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曹某名下位于西安市××区(不动产权证号:1075108013-54-1-60-20713~0)、位于西安市××区(不动产权证号:1175106007-30-1-23-10502~0)、位于西安市××区(不动产权证号:1050102024-20-1-1-20102~1)、位于西安市××区(不动产权证号:1050102024-20-1-1-20103~1)、碑林区东大街骡马市××室(不动产权证号:1100108015IV-37-1-1-4F113~1),碑林区东大街骡马市××室(不动产权证号:1100108015IV-37-1-1-4F114~1)、位于西安市××区(不不动产权证号:1075106006-16-1-1-22504~1)共计7套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区(不动产权:1125108008I-59-1-1-10704~3)、位于西安市××区幢(不动产权证号:1100114013-3-0-1~1)共计2套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苏某名下位于西安市××区(不动产权证号:1125104011-8-1-62-21205~1)、位于西安市××区(不动产权证号:1050102024-20-1-1-11701~1)、位于西安市××区以西、航天大道以北23幢1F147室(不动产权证号:20181086836)、位于西安市××区以西、航天大道以北1幢21701室(不动产权证号:20181182987)、位于西安市××区(不动产权证号:1050102024-20-1-1-11702~1)、位于西安市××区(不动产权证号:1050102024-20-1-1-11704~1)、位于西安市××区(不动产权证号:1050102024-20-1-1-11703~1)、位于西安市××区(合同号:Y09057124)、位于西安市××区(合同号:Y09098767),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牟 锦
审判员 卢友权
审判员 虞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司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