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5578号
原告:陕西泾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07。
法定代表人:李德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豆,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5454。
法定代表人:张澍,总经理。
原告陕西泾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泾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泾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泾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 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因原告陕西泾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由原告陕西泾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
书 记 员 冀 星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冀星 送达日期: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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