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2468号
***,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程红,徐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程红、徐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626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程红、徐哲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3412422.5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376259.53元(其中律师追讨费30000元、借款本金3118752.8元、利息共计227506.73元),收取被执行人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费3616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24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