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135号
原告:陕西泽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冯浩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慧,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澍,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泽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泽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泽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泽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3元,减半收取计81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申 国 英
二〇二一年 七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王 洋
打印:相丽华 校对:张丽娜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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