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雨沛农林有限公司

***与**、和平县雨沛农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727民初1613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钟秋平,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和平县雨沛农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沛农林公司),地址: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内第一层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沐碧,广东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雨沛农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秋平,被告雨沛农林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王守曾、委托代理人陈沐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工人工资12895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雨沛农林公司承包了龙南县2017-2018年低质低效林工程,并将林地清理、整地挖穴、施肥回填、栽植工序等工程转包给被告**施工。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等农民工工资。2018年5月28日,经核算,被告**欠农民工工资计128950元,并承诺于2018年6月8日前付50000元,余款于2018年6月28日前全部付清。被告**书写了欠条给原告收执,被告雨沛农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守曾作为见证人签字。上述约定付款期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判令所请。
被告雨沛农林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要求答辩人连带支付其工人工资12895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告与答辩人不存在承包及雇佣法律关系,答辩人不存在连带支付其劳动报酬的事实。答辩人与被告王杰存在承包关系,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答辩人与被告**于2018年签订的《龙南县2017年-2018年度低质低效林改造项目三标段劳务纠纷调解协议》所涉的工程款,答辩人已全额支付给被告**,已履行完毕,答辩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答辩人发包给被告**的涉案工程是三标段施工工程,而对于一标段的施工工程并非答辩人发包给被告**做的,与答辩人不存在关联性。请求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案提供书面答辩或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6日,被告雨沛农林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了龙南县2017-2018年度低质低效林改造项目,并于2018年1月25日与龙南县林业局签订了《龙南县2017-2018年度低质低效林改造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后被告雨沛农林公司将其中的劳务部分交由被告**完成负责。此外,被告**还承揽了龙南县2017-2018年度低质低效林改造项目一标段施工劳务部分。原告***介绍劳务人员给被告**,并从中抽取一定报酬。2018年5月28日,经核算,被告**结欠原告方劳务报酬计128950元,并承诺于2018年6月8日前付50000元,余款于2018年6月28日前付清。被告**书写了欠条交由原告收执,被告雨沛农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守曾作为见证人签字。该日,被告雨沛农林公司将三标段施工余款212080元支付给了被告张杰。后因原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方劳务报酬计人民币12895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鉴于被告**未到庭予以反驳,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故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劳务报酬计人民币1289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辩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雨沛农林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劳务报酬计人民币128950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明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孔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