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被告:云南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8楼803-2号。
法定代表人:黄钱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龙,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
法定代表人:蒲菲。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表示诉讼主体、诉讼主张有问题,自愿撤诉,明确表示不愿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唐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