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汇鑫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鑫达五金标准件经营部与日照汇鑫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7226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鑫达五金标准件经营部,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拥军(*****),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日照汇鑫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潍坊路106号(日照街道七里河子三村)。
法定代表人:丁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文明之妻),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鑫达五金标准件经营部与被告日照汇鑫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鑫达五金标准件经营部于2016年12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鑫达五金标准件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鑫达五金标准件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