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4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大厦2401室。
法定代表人:何之骥。
被执行人:河南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1号未来花园H座1901室。
法定代表人:殷万忠。
本院在执行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万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4执40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叶百成
审判员 孔 敏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余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