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1365号
原告: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德盛大厦2401室。
法定代表人:何之骥。
被告:***,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华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吕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