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3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大厦**。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山脚下 诉讼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160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