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1232号
原告:***,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友军,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励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74649F。
法定代表人:朱先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励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如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莫富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干小雅
书 记 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