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1351号
原告:***,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友军,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励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理人:朱先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励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一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房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