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1229号
原告:**年,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励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7464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年诉被告***、被告安徽励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年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 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