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