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118号
***与***、天长市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5日审结,该案(2018)苏1202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天长市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长市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戴古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