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皖0103执402号
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5395.8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3010元、执行费7366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