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路圣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财保418号
申请人:安徽路圣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北骆岗镇黄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16704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八斗镇花张街花张社区老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725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合肥市铜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299950227。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安徽路圣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路圣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路圣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路圣沥青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