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寨苏南智造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4财保16号
申请人: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国际花都玫瑰苑19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40987(1-8)。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寨苏南智造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金家寨路以西、金刚台路以北、笔架山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RQUDR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寨苏南智造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寨苏南智造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江店支行账号为34×××68的账户以及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66×××10的账户存款共计160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提供了限额160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寨苏南智造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江店支行账号为34×××68的账户以及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66×××10账户内的资金共计1600000元。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