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301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国际花都玫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40987。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成露,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63954199。
法定代表人:王露,(职务不详)。
申请人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田 蓉
人民陪审员 陆惠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