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301号之二
原告: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国际花都玫瑰苑19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40987。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成露,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63954199。
法定代表人:王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兵,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案件众多、均为被告,且诉讼标的额巨大,为避免案件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田 蓉
人民陪审员 陆惠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