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国际花都玫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40987。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63954199。
法定代表人:王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我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账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扣划了申请执行人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被执行人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554155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较多且均有抵押,故我院以(2020)皖1103执1310号案件整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国际影城2-5层招商中心;查封世贸大厦酒店1-3层和5层,S122、S126、S127、S128、S130五间商铺、世贸购物生活广场1号楼703套,2号楼85套,3号、5号楼112套房产及世贸购物广场负一层不动产。(以上查封的不动产均有抵押及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夏 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