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宏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假日海湾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宏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假日海湾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宏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4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初字第2022号
原告厦门假日海湾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丽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朝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宏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假日海湾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宏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假日海湾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假日海湾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假日海湾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假日海湾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谭婉群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杨巧云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