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713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莲花新村五组125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郑军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峰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4幢8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峰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根据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065号裁决书:一、江苏峰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工业园区索维尔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服务费9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4594元,由江苏峰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459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苏E×××××,初始登记日期为2004年2月26日,因查找无着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不要求处置的汽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0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万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