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峰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某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峰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莲花新村五组125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郑军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峰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4幢8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索维尔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峰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0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索维尔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065号裁决书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姜彦
审判员边敬业
审判员*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