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2019)晋1182执302号
被执行人汾阳市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汾阳市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汾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22520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执行员 林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