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汾阳市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523执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良彬,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
被执行人汾阳市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立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良彬申请执行***、汾阳市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176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汾阳市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100元,并支付申请人张良彬37126元。现申请人张良彬与被执行人汾阳市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汾阳市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张良彬104000元,此款分期支付:汾阳市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前支付张良彬20000元(已履行),余款84000元从2016年6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张良彬12000元至2016年12月10前付清。二、张良彬自愿放弃追究汾阳市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泽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成关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