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523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张良彬,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
被执行人汾阳市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立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40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