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咸丰县大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6民初2317号
原告:咸丰县大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忠堡高笋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8BFQB8W。
法定代表人:*达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余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6068956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朝,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系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咸丰县大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咸丰县大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咸丰县大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大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1元(已减半收取),由咸丰县大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开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