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2民初1908号之一
原告:***,女,生于1942年5月6日,汉族,安徽省皖寿县人,农民,户籍地安徽省皖寿县,常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特别授权),***儿媳。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民森(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广润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20114742011。
法定代表人:冉云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斌(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能斌(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滨江花园第7幢1单元0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2632333Y。
法定代表人:邹驰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华(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余家坝一组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60689567P。
法定代表人:石松,总经理。
被告: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201147392XA。
法定代表人:李昌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安(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建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湖北东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1月2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晓风
审 判 员 刘振华
人民陪审员 马友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苑园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