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1174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8月29日,苗族,住宣恩县。
被告: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余家坝一组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6068956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朝,男,生于1957年6月27日,汉族,住建始县,系该公司工程部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5年8月8日,土家族,住建始县,系该公司安全科科长,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80年4月19日,汉族,住建始县。
被告:**,男,生于1987年3月1日,土家族,住建始县。
原告***与被告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原告石**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