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1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滨江花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2632333Y。
法定代表人:邹驰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华,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潭,男,生于1981年6月5日,汉族,安徽省寿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寿县,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系黄潭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民森,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广润路**用代码:114228220114742011。
法定代表人:冉云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峰,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苏,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代码:91422822060689567P。
法定代表人:石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建始县业。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路**:1142282201147392XA。
法定代表人:李昌勇,局长。
上诉人湖北东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潭、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开平
审判员 张特立
审判员 覃恩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继红
方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