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民初3005号
原告:**,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被告: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广润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20114742011。
法定代表人:冉云峰,镇长。
被告:湖北东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滨江花园第7幢1单元0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2632333Y。
法定代表人:邹驰瑶,总经理。
被告: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余家坝一组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60689567P。
法定代表人:石松,总经理。
被告: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201147392XA。
法定代表人:李昌勇,局长。
**诉被告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湖北东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8.00元,减半收取1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正兆
人民陪审员 马友训
人民陪审员 向道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