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一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响与湖北三一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269号
原告:**响,男,1964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三一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银河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35205568。
法定代表人:颜玉珍,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响与被告湖北三一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响于2021年1月29日以被告湖北三一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其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响负担。
审判员  向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