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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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1305号
原告: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忠堡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684448530Y。
法定代表人:何志岩。总经理。
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金子寨小区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0002346P。
法定代表人:蒋红俊。
原告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君娥